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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9-02 访问次数:320

8月3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涉及14亿人民群众、787万医务人员、5万多医疗机构的庞大主体,涉及每年数万亿的利益规模。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深刻调整,不能不动,也不能乱动。

《方案》表示,将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价格项目编码,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医用耗材将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此前,2015-2019年的时间里,各地配合取消了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并同步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减少了公立医院在旧机制下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合法收入,将相应的空间直接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入了新的阶段后,公立医院已经全面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集采降价节省公立医院采购成本。

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的药品以购买的价格直接卖给患者,药品和药房同价。药品加成费用消失了,患者自掏腰包的费用也因此而降低了。

而耗材的“零差率”销售让院内的高值耗材和低值耗材方面的费用也减少了。医用耗材指医院用的消耗很频繁的配件类产品。如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属于医院用量大的低值耗材。高值耗材一般指限于某些专科使用且价格相对较高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如手术所用的导管、导丝、支架等。

在耗材零差价的试点城市中,有的城市直接将耗材价格砍到从前的10%,有的城市做法是不再收取5%和10%的加成费用,直接按采购进价收费。

但患者掏的钱少了,相应地医院也没有了药品和耗材的加成这一部分收入来源,因此医院面临着更很容易出现财政赤字的问题。

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并不是给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打补丁”,把后者挤掉的不合理收入通过医疗服务涨价找补回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增强医疗服务价格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而不是一轮两轮的涨价降价,更不是按葫芦起瓢、左手倒右手。”上述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说,集中带量采购针对药品耗材“带金销售”,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挤干价格水分,减轻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针对自身存在的短板,目的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以发挥杠杆功能。

集采降价降费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为医疗服务价格赢得了改革的窗口,但两项改革各有各的内在逻辑,不是靠降价涨价进行医药费用平移、转换和腾挪,不能成为简单的“跷跷板”关系。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点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比如儿科、护理等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需要政策激励;复杂手术等难度大、风险高的医疗服务,需要适当体现价格差异;特色优势突出、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医疗服务,需要传承创新和发展;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需要挤出水分。这些比价关系理顺了,医院靠服务质量吸引人、靠技术价值获得回报,对药品耗材收入的依赖降低了,也可以起到减少医药总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

此外,在对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控上,近年来按病种付费(DRG)付费的形式也开始在全国铺开。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正式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国务院提到(DRG)付费的目的在于“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

长期以来,按项目收费的支付方式,导致了过度用药、过度使用耗材、过度服务等现象,而(DRG)付费就是将医保支付方式从“按项目付费”转变到“按病种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

2019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全国30个城市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国家试点城市。对不能采用DRG结算的病例,推进依据大数据的按床日付费和按人头付费工作,建立多元复合医保支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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